小型汽车报废标准是无使用年限限制,但是行驶60万公里后将引导报废,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,达到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㊣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,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、拆解、销毁等处理。
一、轻、微型载货汽车(含越野型)、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,重、中型载货汽㊣车(含越野型)累计行驶40万公里。特大、大、中、轻、微型客㊣车(含越野型)、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,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;
二、轻、微型载㊣货汽车(✅含越野型)、带拖挂的载货✅汽车、矿山作业专用车✅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,其他车辆使用10年;
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、微型载货汽车(含越野型)外,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、货车辆,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,性能符合规定的,可延缓报废,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二条规定年限的一半。对于吊车、消防车、钻控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还可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㊣况,再延长使用年限。所有延长使用年✅限的车辆,都需按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㊣数,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。
八、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水泥设备生产厂家。在本标准发布前已达到本标准规定报废条件的车辆,允许在本标准发布后12个月之内报废。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。